70多岁的张女士在商场购物时因为商场人多而被从电梯上挤下来摔伤。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商家与顾客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商家赔偿张女士相关损失共计10万余元。
2007年1月18日,张女士到某超市购物。在乘坐该超市电梯时,因当天超市购物人较多,张女士从电梯上滚落受伤,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2007年5月,张女士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张女士所受之伤构成七级伤残。
对于自己在商场受到的伤害,张女士要求商家给予赔偿,在双方达不成一致后,张女士将商家起诉到法院,张女士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超市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已达到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其遭遇说明,该超市显然没有考虑到去超市购物的、腿脚不够便利的老年人的购物环境问题。为此张女士要求该超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超市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人员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超市疏于安全保障义务,对年逾古稀的张女士在乘坐超市电梯时,未予以劝阻或给以适当帮助,致使张女士受到伤害,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