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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 年 5 月 9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款给人四年后索债
超过诉讼时效败诉

  因未在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致使丧失胜诉权,当陈某收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时,后悔自己不懂法。近日,江西省一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要求被告黄某给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

  黄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03年10月1日向陈某借款5000元,约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还清此款。借款到期后,陈某向黄某追讨还款时,因黄某外出,追讨还款未果,此后,陈某亦未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2007年12月,当陈某得知黄某回家时,即向其催问还款,可黄某以近年来在外未赚到钱为由搪塞,拒绝还款。陈某于2008年1月10日将黄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将款出借给黄某,黄某理应按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然而陈某在黄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其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向黄某主张权利,即应在黄某还款最后期限的二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因陈某在本案中对诉讼时效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是在诉讼期限内向被告主张权利,或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因此,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陈某起诉的诉讼时效已过,丧失了胜诉权,应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黎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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